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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棕艺鞋业市代理销售协议书
眉山棕艺鞋业棕丝鞋棕丝鞋多少钱
2013-11-04
市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市场、创造知名品牌,本着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乙方加盟眉山市棕艺鞋业有限公司销售网络并代理销售甲方 棕艺众康 品牌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内容和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 棕艺众康 品牌鞋产品在
省 市授权加盟商,乙方可以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在发展下级代理商和加盟店,但不得发展网上销售业务。该项授权系不可转让的,甲方亦不得在上述区域另行发展其他授权代理商和直接销售上述产品。
2、甲方的授权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代理费
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域内销售棕艺众康鞋产品的代理费为10000元(大写:壹万元),该代理费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一次性支付。
三、经营活动
1、乙方应在所代理区域设立市级代理总部及产品样板店,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总部的选址和样板店形象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可以以“棕艺众康品牌市级代理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与销售该品牌产品相关的一切合法商业活动;乙方在宣传其渠道地位时,不得在甲方品牌前冠以其他厂商的名称,如乙方违反该宣传原则,甲方有权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取消其授权代理商资格,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和归属关系,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和经营,或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采取协商一致的经营管理模式。
4、乙方自身及其发展的代理商和加盟专卖店中不能销售非 棕艺众康品牌以外的同类产品,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取消其授权经销商资格,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交易方式
1、首批进货: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完成 (大写: )人民币金额的首批进货。由乙方一次性将货款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订货通知和货款后 日内完成首批的发货,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首批货款,本合同自动失效。首批进货后,每次进货金额不低于10000元
2、供货价格:甲方按照自己的《 产品价格表》标明的价格向乙方供货,相关价格如遇调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寄送该价格表,产品价格按乙方最后收到的价格表执行。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使用。
3、结算方式: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由甲方代办运输,运输费及相应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
5、订货方式:乙方每次订货采用订货单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订货单应注明数量、款式、到货的合理期限等内容并签署;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在发货的同时将发货清单装入商品包装内,与货物一并发出,乙方凭发货单验货签收。如乙方收货与订货单不一致,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补发、换发等方式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因甲方过错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在签收货物后5天内未表示异议,视为乙方已按订单上的要求收到货物。
6、退换货: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外,甲方按照乙方订货单履行发货义务后,不再提供退换货服务,由乙方在所代理区域自行调配和处理。
五、甲方与经营有关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采用甲方全国统一的门店形象设计(门面招牌、广告灯箱设计和店内形象设计等);
2、甲方负责 品牌产品的总体推广、不断的促销活动政策支持和销售、宣传资料的设计。
3、甲方拥有发出的所有资料的最终解释权。
六、乙方与经营有关的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只能直接从甲方购进棕艺众康品牌产品,而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货,特殊情况可由甲方从其他授权经销商处予以调配。
2、乙方对本合同授权区域内出现的对甲方品牌产品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予以关注,并适时通知甲方采取维权措施;
3、乙方不得进行跨区域销售,若该区域无其他授权经销商,乙方应知会甲方,并另行签订销售代理合同;若影响其他授权代理商的利益,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跨区域销售金额200%进行罚款。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形式:甲乙双方如遇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⑴乙方在本合同授权区域内直接销售或以代理销售甲方 品牌以外的同类产品的;
⑵乙方将本合同授权进行转让的;
⑶乙方在宣传其渠道地位时,在甲方品牌前冠以其他厂商的名称的。
3、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在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内另行发展授权经销商的;
⑵甲方的发货时间如出现三次以上的延误,又不能对乙方作出合理解释,给乙方在授权区域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
4、合同解除后的附属义务
如合同合法解除,在合同解除前由乙方所发出的订货单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号、标识、商标和宣传手册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在对乙方的授权区域内另行发展授权经销商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人民币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损失的违约金。
3、乙方在本合同授权区域内直接销售或以代理销售甲方 品牌以外的同类产品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 (大写:贰万)人民币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损失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起诉的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附则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讯方式以本合同尾部载明为准,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任何一方按合同尾部载明的通讯方式所作出的通知视为送达。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眉山市综艺鞋业有限公司(盖章) |
乙方: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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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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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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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乙方代表: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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