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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电梯 应设专人现场疏导

关键词:

电梯电梯使用

2015-08-05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电梯应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监测功能的装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
    本报讯(记者 刘佳)为更好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8月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电梯管理,明确了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等规定。
    截至2014年底,我省共有电梯150833部,增长率已连续五年超过20%。与此同时,安全管理、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省质监局相关统计显示,电梯运行 故障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最大问题就是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的电梯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电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导致电梯的日常管 理、维护保养等工作不能落实到位。
    据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以往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环节,《办法》在公共场所电梯管理、使用单位界定、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及维保节,《办法》在公共场所电梯管理、使用单位界定、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及维保费用筹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乘梯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解决了 电梯使用管理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特别规定对于无法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 投入使用。
    对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电梯,《办法》也进行了规范,包括推行公共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明 确公共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部分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监测功能的装置等。
    针对目前电梯维护保养的现状,《办法》规定了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电梯的维 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州)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别强调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 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对乘客的文明乘梯行为,《办法》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等。“总的来说,《办法》 进一步完善了电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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